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厕所私装热水器致人死亡 花季女疏忽大意香消玉殒
更新日期:2014-8-25  点击数:21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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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案情简介
     吴某将自有房屋出租给廖某,廖某将该房屋改造成数间后转租, 2009年5月女大学生陈某毕业后承租一间。同年11月20日晚10时许,陈某被发现在其房屋卫生间内死亡,经司法鉴定:陈某死因系一氧化碳中毒。案发后,陈某父母以侵犯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为由将房东吴某、廖某及燃气公司和物管公司告上法庭,要求侵权赔偿47万元。
      二、法庭审理
法院审理后查明陈某是由于使用了安装在卫生间且超过使用年限的燃气热水器,以致通风不畅一氧化碳中毒死亡。法院认为:
      1、被告廖某作为房屋的实际使用人,擅自改变房屋的结构并进行转租,同时违反热水器不得安装在通风不畅场所的规定,且安装的是超过使用年限的燃气热水器,对房屋内存在的安全隐患视而不见,对承租人未尽到合理的安全保障义务,是导致陈某死亡的直接原因,应当承担主要赔偿责任。
      2、死者陈某作为受过高等教育的大学毕业生,在明知热水器安装在浴室内具有安全隐患的情况下,没有尽到合理的注意义务,导致发生事故,存在重大过失,自行承担部分责任。
      3、由于证据证明该房屋在通气时并未安装热水器。燃气公司仅能就当时是否符合通气条件进行检查,无法预见廖某在通气后违规私自安装热水器的情况。燃气公司通气后,按照《天然气供用气合同》约定,对该用户履行了监管职责。同时,燃气公司在通气时已作了相应的安全检查,故未违反相关强制性检查的规定。燃气公司对陈某的死亡没有过错,不承担赔偿责任。
       4、被告房东吴某和被告物管公司,在本案中无过错,不承担赔偿责任。
      三、司法判决
      一审法院判决:原告诉求的赔偿金额经法庭评析后为37万余元,由被告廖某赔偿80%约30万元,原告自行承担20%。原告不服提出上诉。二审法院经庭审调查后认为原判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维持原判。
       四、案情警示
近年来,因天然气使用不当导致燃爆事故、一氧化碳中毒致人受伤乃至死亡的事件有上升趋势。燃气客户要时刻在生活中提高安全使用天然气的意识,严格遵守天然气安全使用的相关规定:如禁止将燃气热水器安装在客厅、卧室、库房、办公室、浴室、厕所;禁止擅自安装、改装、迁移、拆除天然气设施或除民用灶具外的器具;超过使用年限的燃气热水器(一般规定为8年)不得使用;连接天然气器具的软管长度不超过2米以及保持室内通风条件等,保证自己及家人的安全。作为燃气企业,在通气时要严格按照相关技术规范规定,做好用户燃气相关设施的安全检查,通气后加强管理,做好相关的用气监督、检查以及用气知识、安全的宣传工作。
摘自重庆燃气集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