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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燃气管理条例》2026年1月1日施行
更新日期:2026-1-17 点击数:326
《湖北省燃气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由湖北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于2025年9月25日通过,现予以公布,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 下面带您一起了解《条例》中那些与燃气经营企业和广大燃气用户息息相关的重点内容。
第六条 燃气经营企业应当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维护责任范围内的燃气设施安全,保障燃气供应和服务质量,指导燃气用户安全用气。燃气用户应当履行安全用气义务,对燃气使用安全负责。非居民燃气用户应当将燃气安全纳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第二十九条 燃气用户应当遵守安全用气规则,使用合格的燃气燃烧器具和燃气气瓶,及时更换国家明令淘汰或者使用年限已届满的燃气燃烧器具、专用连接管等,并按照合同约定期限支付燃气费用。 燃气用户应当为燃气经营企业按照计划或者预约进行的定期安全检查等提供便利,也可以在定期安全检查之外根据需求预约燃气经营企业进行安全检查。 使用燃气的出租房屋应当符合安全用气条件。房屋出租人应当依法承担用户燃气设施、燃气燃烧器具的维护、维修等责任,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承租人承担日常燃气使用安全责任。 非居民燃气用户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加强对管理、操作、维护人员燃气安全知识和操作技能的培训。 第三十二条燃气用户及相关单位和个人禁止实施下列行为: (一)擅自操作公用燃气阀门; (二)将燃气管道作为负重支架或者接地引线,侵占、毁损或者擅自安装、改装、拆除、迁移燃气设施和燃气计量装置; (三)实施危害燃气设施安全的装饰装修活动; (四)安装、使用不符合国家标准、气源要求的燃气燃烧器具、连接管、调压器和燃气气瓶; (五)在不具备安全条件的场所使用、储存燃气,在地下室、半地下室及其他地下空间或者高层民用建筑内使用瓶装燃气; (六)加热、摔砸、倒置燃气气瓶或者拆卸、改装、拆修燃气气瓶、瓶阀及附件; (七)擅自涂改燃气气瓶检验标志、电子识读标志和颜色标志; (八)用燃气气瓶相互倒灌燃气、倾倒残液; (九)擅自改变燃气用途或者转供燃气; (十)盗用燃气; (十一)室内燃气泄漏时,动用明火、启闭电器开关、在漏气现场拨打电话; (十二)其他使用燃气危害安全的行为和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以上是部分条例的摘抄解读。 全部内容请点击查看湖北省燃气管理条例 |